工资社保

您现在的位置是: 首页» 工资社保

发放丧葬费、抚恤金工作流程

作者: | 来源: | 发布日期:2014-05-13 | 阅读次数:

一、提交死亡医学证明书及相关材料

教职工去世后,在职教职工遗属联系其生前所在学院或部门,离退休教职工遗属联系离退休人员工作处,并提交死亡医学证明书复印件。所在单位将去世时间书面材料及时提交人事处工资福利科(办公地址:行政办公楼406办公室)(书面材料需所在单位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

二、计算丧葬费、抚恤金发放金额

    人事处根据相关文件计算丧葬费、抚恤金金额。

文件依据:

1.《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11192号)(参照执行)

2.《关于转发国管财[2009]61号、65号文件的通知》(教人司[2009]96号)

 三、发放丧葬费、抚恤金

1.由所在单位提供去世教职工丧葬费、抚恤金法定继承人员名单,人事处根据人事档案材料审核名单;

2.为避免纠纷,去世教职工丧葬费、抚恤金法定继承人员原则上应全部到学校当面签字领取(带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在京的遗属必须全部到学校当面签字领取;继承人在国外或外地的,原则上应等其回国或来京时亲自到场领取,如实在不能到学校的,则需要提供经过公证的委托书;丧葬费、抚恤金领取需经过所在单位领导、人事处领导签字。

    3.所在单位或遗属持丧葬费、抚恤金发放通知单至财务处(行政办公楼2层财务处报销大厅)领取丧葬费、抚恤金。